培养和吸收优秀青年入党,是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可靠接班人、加强党员队伍建设、保证党的事业后继有人的关键,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是其中的重要环节之一,也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。为了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(以下简称“推优”)工作,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、共青团中央《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》和校团委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推优范围
正式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团员青年。
二、推优条件
(一)基本条件
1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 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
2、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、学院、班级的各项规章制度;
3、积极参加校、院、班级等各级组织、社团的各项活动,认真完成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,自觉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;
4、学生团员学习目的明确,学习成绩优良,无不及格科目,大一、大二学生学习成绩、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前20%;大三及以上学生学习成绩、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前50%,同时应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和计算机二级考试。
5、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,关心同学成长成才,甘于奉献。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公益活动,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。
6、获得一次院级及以上奖励。
(二)凡属于下列情况者,可以优先推荐
1、获国家、省(市)级表扬的先进个人;
2、获学校三好学生标兵、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称号的先进个人;
3、在市、省、国家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先进个人;
4、在“三下乡”社会实践中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;
5、获国家、省(市)、校级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;
6、获国家奖学金、学院特等奖学金的团员;
7、在见义勇为、助人为乐、奉献爱心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。
8、思想表现、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干部。
(三)凡在校期间曾受过学校或学院各类处分者,至少一年内不予“推优”。凡被确定为“推优”对象后受到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和处分者,取消“推优”资格。
三、推优工作的程序
(一)“推优”工作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。团支部根据“推优”条件,在征求班导师和辅导员意见的基础上,按照“推优”指标,拟定符合“推优”条件的团员名单。
(二)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。团员大会到会人数应超过本支部实有团员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召开。全体团员对符合“推优”条件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。民主评议按以下程序进行:
1、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人入党的团员情况;
2、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个人总结;
3、与会团员对申请人入党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,票数超过到会团员60%以上者,确定为“推优”候选人。
(三)团支部要写出“推优”候选人的推荐意见,报学院分团委审定。院分团委根据本年度发展计划确定“推优”对象名单报院党总支,并签署意见报送院团委备案。同时,认真组织好《衡阳师范学院“推优”对象登记表》的填写工作。
(四)党支部要特别重视学生干部的入党问题,对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学生干部要重点培养、教育。分团委要认真负责,加强对学生干部的培养和推荐工作。
四、推荐材料的内容
团支部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分团委提交推荐意见,其内容包括:
(一)被推荐人的申请书和申请材料;
(二)团支部民主评议会的原始记录;
(三)民主评议情况总结;
(四)团支部的推荐意见。
五、推优原则
(一)自下而上原则。推优工作按照“团支部––分团委—党总支”的程序进行。
(二)集体决定原则。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。团支部和分团委在形成推荐意见和做出推荐决定时,都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。在对推荐对象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,要认真核查情况,待对推荐对象作进一步考察后再进行讨论决定。
(三)公平公正原则。推优中各项工作必须做到公平、公正、民主、严格、属实。
六、推优工作的组织领导
(一)“推优”工作在党支部、分团委的统一领导下,由分团委和团支部具体实施。班导师要指导本班级团支部配强、配齐团支部班子,健全规章制度,为“推优”工作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,做到早教育、早选苗、早培养。
(二)各团支部要严格条件和程序,及时向院分团委汇报工作开展情况,严肃认真地对待推优工作。对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拉帮结派、弄虚作假、营私舞弊、违反规定操作等不正常现象,系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。
(三)在推优工作中,分团委将定期、不定期地对支部“推优”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,了解“推优”工作开展情况,把“推优”工作作为团组织工作绩效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标,对推优工作出现的弄虚作假、营私舞弊等现象,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,推动“推优”工作健康发展。
(四)学生党员要积极配合团支部做好推优入党工作。